原告那**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以下简称科左中旗林**)、北京九州绿华环保生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绿华公司)、北京九州绿华环保生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州绿华哈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答辩期内,科左中旗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驳,科左中旗林**上诉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黑01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科左中旗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州绿华公司,九州绿华哈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用材林苗木买卖合同书》和《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书》;2.请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价款72,844.8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自2005年6月11日起至完全返还之日为止的利息损失(计算至起诉日为止约51,321.04元);3.请判令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就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3年,为加快通辽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步伐,提高林业生产效益,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经通辽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审批,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下称“被告林**”)决定将位于科左中旗地区的20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作为林权流转基地,并于2003年10月19日向被告北京九州绿华环保生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九州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其将上述林权面向社会公开转让。因此,原告签订了《...(本文书还有6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