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宋**、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672.02元、利息和逾期违约金528.55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合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590元;3、判令就被告抵押担保的房产优先进行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