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朱**的起诉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苏*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苏*与朱**不相识,实际借款人是朱**,苏*只是按照朱**的要求向朱**出具借条,朱**也一直在向朱**索要借款,苏*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一审审理程序错误。根据朱**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朱**的行为属于向朱**变相行贿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朱**与朱**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以合法...(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