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宝隆置业)与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杨**、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城宝隆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项870000元及利息(占用期间利息从2013年5月2日起按照借款成立时一年期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至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度原告开发建设被告的庄盘,双方达成开发建设协议之后并给予被告杨**足额的赔偿,原告准备建设时,被告提出无理要求向被告借款800000元,否则不同意原告施工,无奈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将800000元转账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并向原告提供张楼组所分配的集体福利房进行抵押担保,2018年7月24日被告杨**同意将永9#**单元**室、12#楼**单元**室作价870000元抵偿双方的债务...(本文书还有2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