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因与被告袁*、第三人任**、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任**、王*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21黑10**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2.终止对王*持有的黑龙江阳光水利发电有限公司70%(金*)的股权拍卖及执行。并确认其70%股权所有权人为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2月23日,第三人王*将其所有的黑龙江阳光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但该股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私自质押,被法院查封至今,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工商过户手续。该股权没有及时过户的过错不在于原告,王*在该公司没有收益,也没有参与经*管理。2021年,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三人王*在...(本文书还有3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