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与穆**、温**、湖北天之琼钢结构有限公司、浠水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郑*申请追加浠水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申请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天之琼钢结构有限公司、浠水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44,897.07元、伤残赔偿金315,262.80元、误工费129,600元(24个月180元/天30天/月)、护理费24,694.50元(105天164.63元)、二次手术费用58,000元、营养费13,300元(133天100元)、伙食补助费13,300元(133天100元)、鉴定费7,245元、120
救护车550元、抚养人...(本文书还有2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