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鑫雅物业公司、李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2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鑫雅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雇工伤害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09488.79元。事实与理由:鑫雅物业公司经甘南镇东方红社区选聘承包甘南***小区物业管理。2020年12月4日至5日期间,李兵打电话***小区地下停车场下水管道需要维修,胡**与高某去现场查看,然后去李兵办公室讲价,李兵说给300.00元,胡**没同意,说钱太少,属于高空作业,另外没有梯子,就走了。4、5天后于12月9日下午,李兵又打电话要求维***小区地下停车场下水管道,胡**与高某去到现场看给准备梯子了。在维修过程中由于人字梯子倒了将胡**摔伤,当时原告给李兵打电话说摔伤,李兵告诉赶紧去医...(本文书还有3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