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李**、永城市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被告永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注:全部内容);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永乐公司因建设急需用钱,于2011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3年3月6日借款56万元,2013年6月10日借款40万元,2013年10月17日借款60万元,2014年5月15日借款40万元,并约定月息三分至月息2.5分不等。借款之后被告永乐公司用现金及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了部分利息,下欠本...(本文书还有2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