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商*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太平洋保险商*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洪**被告处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洪*,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约定的保险事项,原告多次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商*支公司协商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太平洋保险商*支公司辩称,1、根据投保单中第七部分声明与授权第1条的内容可知:被告已向投保人就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等事项作了详细解释和明确说明,投保人对上述内容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2、根据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及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文书还有4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