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台县三合镇下涧溪村后山圩自然村(以下简称后山圩自然村)与被告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后山圩自然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徐**,被告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后山圩自然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奚**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299122元;2.确认尚未领取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后山圩自然村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奚**负担。庭审过程中,后山圩自然村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奚**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286122元并从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奚**负担。事实和理由:后山圩自然村村民奚**、鲍小兰育有奚**、奚忠威两个儿子。1990年,奚**及奚忠威的户籍从后山圩自然村迁到了天台县三合镇联合村,成为了三合镇联合村的村民及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9年12月25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奚**、鲍小兰夫妻承包本村集体土地,土地承包合同载明承包人...(本文书还有4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