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河南豫鹏******(以下简称豫鹏公司)、姜**、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豫鹏公司、被告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名门世家认购协议书》无效;2、判令三被告返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6日,原告在位于郸城县××道××路××、清华名门南侧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并在“名门世家售房部”签订了《名门世家认购协议书》,约定将该幢楼北头第**单元**层**室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约122.69㎡,单价4620元/㎡,总价款为566828...(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