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永城市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永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豫14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作出(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第三人张*的申请,依法追加张*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永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第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位于永城市东城区“永乐***小区**幢**单元a01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永***小区**幢**单元a01号房,原告按照约定付清了购房款。因购买时,该房屋被告已出租给他人,故2018年起的房租均是由被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代收后再转给原告。2020年...(本文书还有5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