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5日作出(2020)豫148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张**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1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豫1481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2021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工程款3929881.4元;二、原告张**、第三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并根据被告要求配合被告进行工程验收;三、驳回被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宝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1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宝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通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本文书还有5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