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许昌市建安区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财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期间资金占用利息60633.3元(利息暂计到2019年6月4日,以后利息损失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判决书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因擅自撕毁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301857.92元;4、诉讼费、律师费判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被告许...(本文书还有4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