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金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金地公司)与被告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杜**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豫1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2021年4月1日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金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杜**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金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公司位于商丘市森林公园南路东的养猪厂院内闲置土地(面积以每年实际使用地的丈量为准)出租给被告作为农作物种植之用,租期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亩每年930元且半年一付,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一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此原告曾提起过民事诉讼,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不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再次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本文书还有5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