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向原告郭**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底,通过被告业务人员推销,原告丈夫汤会杰作为投保人,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金福人生终身寿险和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险,其中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日止,缴费方式为按年(20年交清),每期保费1608元,投保份数为8份,基本保险金额为80000元,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1月1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交...(本文书还有3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