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男,1995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199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以云间庭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被上诉人苏**、高**线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高**一审诉讼全部请求,判令苏**、高**再共同偿还借款11万元;2.诉讼费由苏**、高**负担。事实与理由:高**2018年向高**转款5万元,高**用于偿还苏**欠他人的债务,原审判决高*...(本文书还有2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