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刘*、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以云间庭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上诉人刘*、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刘*、谢*偿还夏*借款本金5873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息15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刘*已经偿还的10000元从所欠利息中扣除);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谢*负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借款截至2017年8月26日,尚欠本金650000元,利息60000元。为此,刘*、谢*在2017年8月26日出具了三张借据,分别是本金150000元、本金500000元、利息60000元。2.2017年8月26日利息条所载60000元已经偿还,原审按照本金700000元,月息2分重新计算出的利息依据不足,60000元利息已经偿还,不应再重新计算。3.原审认定刘*2018年11月19日还款100000元,实际是2018年11月2...(本文书还有4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