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正阳县福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福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诉称:2017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福聚明珠认购协议书,原告当日支付171193元购房款。因被告迟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至2019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函,称因银行存贷比例问题,按揭部分无法正常办理,要求叶*于通知作出后7日内补齐剩余购房款,否则,被告将收回房源。后被告又单方面给出期限,要求原告短期内提供办理按揭所需材料,上述等等行为,均为被告为避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为。原告深感被告丧失诚信,且案涉房屋至今仍由被告实际所有,原、被告间签订福聚明珠认购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福聚明珠认购协议书;...(本文书还有2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