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宜昌恒杰**********(以下简称恒杰公司)、宜都市红*************(以下简称兴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杰公司、兴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决包**先向恒杰公司、兴玉公司移交其持有的代表兴玉公司与案外人湖北荣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公司)签订的三份废弃物处置协议书。3.改判包**承担运输工具等亏损20万元。4.由包**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恒杰公司、兴玉公司虽然认可向包**支付“佣金”,但包**依法应当将三份协议原件先交予恒杰公司、兴玉公司。1.包**代表兴玉公司与案外人荣成公司签订的三份废弃物处置协议,既是本案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又是包**向恒杰公司、兴玉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的来源证明,包**不提供或不提交法庭属举证不力。2.包**在签订上述协议的事务上是职务行为或者是受恒杰公司、兴玉公司的委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显然三份协议的原件应当归恒杰公司、兴玉公司,包**需将该三份协议原件移交。3.本案是附先义务的中介合同关系,恒杰公司、兴玉公司能与案外人荣成公司签订前述三份废弃物处置协议,包**...(本文书还有5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