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林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蒙佳、农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称,2013年1月20日,被告廖**向原告申办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银联金卡。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使用、利息、滞纳金和收费及还款等事项;双方还约定,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在不知会甲方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甲方追索其名下所有信用卡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卡并予以收回、扣划甲方在乙方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处置甲方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进行...(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