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广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原委托代理人罗**、谢*(庭审后原告重新委托黄*)、被告平安养老保险广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同日,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40000元、以及伤害保险金140000元,合计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由所在工作单位贺*市百麒麟塑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贺*市平*区黄田镇东水村十五组)向被告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