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针对金嘉公司的上诉辩称,1.关于责任承担部分,三方的会议纪要以及补充协议显示金嘉公司愿意承担责任,其提出不承担责任有违诚信原则,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2.关于以房抵债协议问题,以房抵债的协议已经解除,且房屋已经退还。3.关于未完成工程及竣工的问题,因为金嘉公司及何**拖欠工程款一直未付,刘**就离场了,双方的合同未再履行,之后金嘉公司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是金嘉公司的问题,不是刘**的问题。4.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在施工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刘**均已返修,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5.关于延期交房的问题,是因为金嘉公司开发资金不到位和手续不全所导致。金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何**针对金嘉公司的上诉辩称...(本文书还有1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