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蒙**、内蒙古福星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地奥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牛**,被告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星地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福星地奥公司签订的《内蒙古福星地奥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楼订购合同》(以下简称《订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位于赤峰市××镇××期××号楼××单元××号房屋享有所有权;2.请求不得执行位于赤峰市××镇××期××号楼××单元××号房屋;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案涉房屋确认所有权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与福星地奥公司签订《订购合同...(本文书还有3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