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赤峰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被告刘*、赤峰市贺*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被告强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中止执行赤峰市红山区法院(2021)内0402执保****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登记在刘*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组××街南侧、宁澜路东b10-01地块丹龙国际1-1-1-1401号不动产(网签合同号**6724)的查封;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权属其享...(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