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第三人资兴市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胡**、第三人资兴市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和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兴市民生路棚户区46、47号两个门面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的租金22440元、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的租金26220元、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的租金39847.5元,合计88507.5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6日,经第三人同意,原告将租赁第三人的门面转租给被告。通过协商,被告与原告双方就资兴市民生路资兴下放煤矿棚户区46、47号两个门面签订了租赁合同,由出租方李**将门面出...(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