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30日伊犁安标公司与日月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签订《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伊犁安标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霍尔果斯市民政局老年养护院附属工程中监控系统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含辅材),工程总价款为72,550元。同日伊犁安标公司与日月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又签订一份《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伊犁安标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霍尔果斯市民政局老年养护院附属工程中庭院灯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1,120元。上述两份合同伊犁安标公司均施工完毕,工程项目也已交付投入使用。霍尔果斯市民政局老年养护院附属工程中庭院灯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工程双方认可按30,000元计付。2019年5月23日因伊犁安标公司不能出具13%增值税发票,伊犁安标公司通过杭州安标公司出具10张增值税发票共计95,000元,并于2019年6月18日向日月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申请支付。日月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因此向杭州安标公司支付95,000元。杭州安标公司在扣除10%的税金9,500元后,...(本文书还有2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