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宋*、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用15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3,750元,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在被告恒大琚睿府工程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5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于2020年12月15日达成换工协议,约定被告2021年4月5日后给原告打混凝土1600平方,提地下室四周*保温板285平米,砖14.7平米,其中,还工天,大工30个,小工100个,其中大工300元/天,小工200元/天。原告不再向被告索要恒大琚睿府工程人工工资150,000元,若被告在原...(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