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与被告王*2、王*3、王*4、王*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后,原告王*1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沪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王*2、王*5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栗**、黄*,被告王*3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被告王*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析产继承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村xx号房屋(**房**幢、猪舍1间);2.要求上述房屋中的西面一上一下、中间楼上一间楼房及猪舍1间归原告王*1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述房屋中的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归原告王*1所有。事实和理由:王*9与王*7系夫妻关系,生育王*6、王*4、王*3;王*6与徐某2系夫妻关系,生...(本文书还有4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