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4]沈皇民**房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马岩、代理审判员李*晨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与董*系母子关系,肇玉荣与王**系母女关系,王**在诉称中争议的坐落与沈阳市皇姑区淮河街**号巷12号**室**房屋是王**的母亲肇玉荣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妇婴医院分配给肇玉荣的公房,该产权单位是原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基建办公室(现名为沈阳市皇姑区工贸实业总公司)。1990年9月4日原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基建办公室给肇玉荣发了单位自有住宅租赁证,承租代表人为肇玉荣,家庭成员王**、董*、董**。肇玉荣于2002年7月25日以房产证丢失为由向工贸公司申请补发房证,该房证使用人情况...(本文书还有3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