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河南双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河南双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工程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597元(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7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6597元,一直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浙江省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民权县职教中心综合办公楼与二号宿舍楼项*,2021年6月27日,被告张**未经过原告通知,在原...(本文书还有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