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9312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支付给被告98122元,经原告追要,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下余93122元至今未还。原告为了实现债权,特提起诉讼。
被告段**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初,原告赵**与被告段**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