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向原告偿还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190000元,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王**开始因生意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由于当时关系好,每次都没有让其打条,其中王**也还过原告钱,后由于数目较大才开始让王**给原告打第一张条;后来陆续一直都是让原告借给王**款周*,包括...(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