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宋*、李*、石河子市印象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传媒公司)、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泉公司)、原审第三人石河子市华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北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询问。被上诉人李*、江南传媒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安劳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宋*、李*、江南传媒公司共同返还农民工保证金14.8万元、支付劳务费68万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3.85%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北泉公司对劳务费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宋*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宋*将石河子北泉镇问花客栈(土建、木工、钢筋)的劳务分包给上诉人。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向宋*支付民工保证金15万元。2015年6月,上诉人组织进场进行施工。2016年11月16日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劳务劳务费为1561047元,被上诉人只支付了88万余元,尚*原告68万元。原审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陈述就扣减已付款数额错误。
宋*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本文书还有6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