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珠江广播电视广告公司与被告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珠江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广告费452807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广东人民广播电台(现为广东广播电视台)与被告签订《广东人民广播电台音乐之声广告总代理合同》,约定从2011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为广东人民广播电台音乐之声(fm99.3/fm93.9)独家广告代理公司,被告每月均衡向广东人民广播电台支付广告费。2014年,广东人民广播电台与广东电视台、广东南方电视台合并为广东广播电视台。随后,广东人民广播电台的所有广告业务均授权给原告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并收取所有的广告费。故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就广东人民广播电台音乐之声(fm99.3/fm93.9)广告总代理一事签订《广告总代理合同之补充协议》。2017年7月,原告、被告就广东人民广播电台羊城交通台(fm105.2)签订《广告代理协议》。约定从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为广东人民广播电台羊城交通台(fm105.2)独家广告代理公司,被告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均衡进账款的广告费。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作为羊城交通台(fm105.2)与音乐之声(fm99.3/fm93.9)两个频率...(本文书还有6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