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台县刘**建筑机械配件销售部(以下简称刘**销售部)与被告童**、许**、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销售部的经营者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许**、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铲车款61300元;2、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先算到2019年12月25日61300元x20‰×8个月=9808元)到付清款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8日,被告童**在原告经营的奇台县刘**建筑机械配件销售部购买了一台铲车总计81300元,当场支付20000元,赊欠车款61300元,约定按期还款,承担月息15‰;如未按...(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