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名城地产(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名城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虽然名城公司为陈**垫付50478.79元按揭款,但名城公司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福*志昂律师事务所向陈**发出《催收通知函》。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买受人同意在获得贷款后,应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之约定,定期归还贷款本息,因买受人未及时还本付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扣划贷款本息及费用,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还款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出卖人归还出卖人垫付的全部款项,并应以出卖人垫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自银行扣款之日起到买受人归还之日的期间内,按照日万分...(本文书还有4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