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灵川县定江镇定江村委庄上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款19671.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庄上村因“桂林西站东路建设工程项目”“高铁经合城节能园项目”“高铁经合城一期商务园项目”“高铁经合城物流园项目”“桂林力源粮油食品综合加工物流项目”等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取得土地补偿款,分别于2015年4月7日按每人25000元、于2015年4月28日按每人600元、于2015年7月16日按每人200元、于2016年2月1日按每人300元、于2016年3月22日按每人3700元、于2017年2月16日按每人300元、于2018年11月13日按每人160元、于2018年11月19日...(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