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杜**,被上诉人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以线上到庭方式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秦**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根据秦**提供的《欠条》以及其陈述“因付**无法推进该项目,所以付**就找到秦**,让秦**来做该项工程”,认定付**欠付秦**工程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如秦**所述实际承接了涉案工程,则应当持有与实施涉案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施工图、施工记录、工程量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然而,在一审时,秦**没能提供其承接涉案工程的任何资料,也未能就其所实施的具体工作事宜予以说明。2.秦**在涉案工程项目中存在特殊身份,仅以其提供的《欠条》不足以认...(本文书还有3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