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邑县韩*口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邑县韩*口镇人民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韩*口镇人民政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严重违法。首先,原审判决查明的本案事实明显错误。其一,《韩*口镇清河苑社区建设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的新型社区的位置是,南至南环路,北至富民路,西至西环路,东至富国路,该块土地的范围几乎涵盖整个韩*口镇镇区,而并非涉案的韩*口镇韩*村沙清沟北侧的28.713亩土地。其二,被上诉人支付的100万元,系按照《韩*口镇清河苑社区建设合同书》第四条第1项的约定支付的总地块的先期土地款,而并非涉案的韩*口镇韩*村沙清沟北侧的28.713亩土地的...(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