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1因与被上诉人姜*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1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解除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北京市平谷区602号(以下简称**房屋)女方享有居住权的约定;二、诉讼费由姜*1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及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核心的案件事实是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人员是谁,是姜*1自己居住,还是其他人非亲属在房屋内长期居住,这个关键事实只能通过社区,以及人口普查中的数据显示。杨*1一审时申请调查取证,一审法院没有调取。涉案**房屋**房屋,认可姜*1享有居住权,但是在居住过程中,姜*1将房屋出租或允许他人长期在此居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当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定。因为姜*1出现了违约事由,所以要求解除。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一审判决随意扩张居住...(本文书还有4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