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刘**、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刘**、闻**被告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闻**原告支付医药费149.4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伤残赔偿金453612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40100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2、被告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闻*以农村房屋修建为业,其经常带领少量建筑工人从事农村房屋修建工作,但闻*并不具备相应资质。2021年,在闻*的带领下,徐**与闻*前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修建房屋。在修建房屋之时,被告未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且建房所用的脚手架等设施系闻*负责搭建。
2021年6月27日,由于脚手架等设施不够牢固,且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徐**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当日,徐**前往北京水利医院住院就诊,入院诊断证明显示:“胸椎爆裂骨折(t...(本文书还有4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