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姚**、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太平洋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春雨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姚**、春雨物流公司共同赔偿方*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拖车费、评估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55070元;2.判令太平洋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强制责任保险金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姚**、春雨物流公司、太平洋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2...(本文书还有3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