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诉讼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拆借利率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认识,2019年6月12日被告以投资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还款。
被告汤**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据。被告汤**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2日,被告汤**向原告李**借款...(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