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吴**、第三人桂林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房产公司)、赵**、陈**、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暨第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暨第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李*、唐**,第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宇泰房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刘**与陈**、赵**、吴**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蒋**受让了上述股权且在当日召开的新股东会中,亦被选举为宇泰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宇泰房产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2015年7月,蒋**在查询工商登记时发现,宇泰房产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均发生了变更,蒋**及刘**都已不再是公司股东,且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黄**。然而蒋**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不知道此事。后经了解,宇泰房产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同意蒋**将其459万元(占股45.9%)出资额中的3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99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刘**将其441万元(占股44.1%)出资额中的3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赵**、8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但蒋**及刘**作为该公司股东,从未被通知参加此次股东会议,更未见到过该《股东会决议》,且《股东会决议》上“蒋**”、“刘**”的签名也并非是两人的本人签名。同样,蒋...(本文书还有5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