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7日,商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本案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了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李*支付原告工程款1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李*承包...(本文书还有2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