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30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3月20日,原告清包被告位于“太丘世纪城**号楼**号楼、28号、29号”的工程(现**号楼**号楼变更为**号楼;**号楼**号楼现变更为**号楼),双方签订工程协议书,2016年12月14日,被告欠付工程款214436元,另加工程量款项38640元未支付,后被告以物抵部分工程款下余83076元未支付。后得知涉案工程款被被告全部领取,并且该工程已经交付给业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