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姚*。
2.申请号:43928317。
3.申请日期:2020年1月19日。
4.标志:“轿子山”
5.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类似群3301):白*、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昆明轿子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号:41037275。
3.申请日期:2019年9月13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类似群3301):白*、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烈酒、高**、果酒、白**(中国白*)、薄**、杜松子酒。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3928317号“轿子山...(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