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4年4月**日出生,汉族,居*,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址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3年9月**日出生,汉族,居*,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现住址不详。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齐**、李**、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改判谭**不返还齐**合同履行金及原材料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谭**与齐**签订的《高速新公路防护栏拆装劳务合作协议》实则为居间中介合同,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乙方原因不愿继续施工,则甲方不退还相应费用。齐**向谭**交付的50000元实际为中介费,谭**已经将工程介绍给齐**施工,齐**也已对相关工程进行施工,但因齐**自身原因不再继续施工,故谭**不...(本文书还有4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