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城县弘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睿商贸公司)与被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建设公司)、任**、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城县弘睿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城县弘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欠付的水泥款890,67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0,677.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7月23日计算至付款之日);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全部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在霍尔果斯施工的“霍尔果斯重***小区”项目供应水泥。根据双方之前供货时达成...(本文书还有3097字未显示)